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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个为什么”商标案(下):书籍名称可以通过商标保护吗? | 以案释法

你的童年,我的童年,好像都有一套《十万个为什么》,自1961年发行以来,《十万个为什么》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儿童科普读物之一,塑造了不同年代的人们共同的童年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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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十万个为什么”商标核准注册,尽管已经受到法律保护,但冒用该商标的书籍仍然层出不穷,甚至有出版社认为“十万个为什么”商标无效。上期,小知带大家了解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商标“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具备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显著特征的观点,本期让我们继续来了解法官是如何回应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主张的。


点击文字,回顾上期内容→“十万个为什么”商标案(上):“十万个为什么”有显著性吗?|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某出版社认为商标“十万个为什么”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中认定,商标“十万个为什么”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领域经长期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识别度,能够起到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驳回了该出版社的请求。该出版社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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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版社

“十万个为什么”已成为指代百科类主题图书、期刊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应该宣告无效。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该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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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

产权局


法律分析


关于该出版社提出的其他诉讼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评述如下:

01

国家知识产权局亦认为缺乏显著性?

某出版社主张,商标“十万个为什么”持有者——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曾于2000年4月21日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中就“十万个为什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经历复审后被驳回,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亦认为“十万个为什么”注册在第16类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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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十万个为什么100000WHYS及图”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应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个案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之前针对类似商标作出的判断,不能成为本案商标“十万个为什么”不具备显著特征的依据。

02

无法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某出版社主张,“十万个为什么”已被众多出版社作为书籍名称使用,且由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版本寥寥可数,导致相关公众无法将“十万个为什么”与包括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判断某一标识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与该标识文字是否被用作书籍名称,某一家出版社的该书籍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所获荣誉,以及相关公众能否将该书籍名称与某一家特定出版社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等因素本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商标的目的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书籍名称的作用则是为了表明书籍内容。由于二者的作用并不相同,理论上也并不排斥将书籍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实践中,某特定主体将某一书籍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往往是经过多次出版、长期宣传和销售的系列丛书,或是希望被打造成该特定主体的知名图书品牌。由于书籍名称通常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能寻求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故随着权利人商标保护意识增强,在文创领域将某一知名图书、游戏、电影等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此情形下,书籍名称具有书名和品牌的混合属性,其既可以传达书籍内容,又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从而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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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指出,商标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不仅体现在其对商标标识的设计和选定,更在于其选定某一商标后,通过持续的品牌经营,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建立起一定的商誉,这种对特定商标品牌价值的灌溉性投入,正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所在。而且,具有一定商誉的品牌也是对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保障。因此,在书籍名称和商标两者日益趋同的情形下,从鼓励权利人对其图书品牌进行维护的角度出发,并无必要对两者严格剥离加以识别,实际上也无法实现。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申请时,随着图书市场上已存在大量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以包含“十万个为什么”为书名的少儿百科类图书,“十万个为什么”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6类的“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显著性有所降低。但在案证据亦可以显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自1961年首次出版《十万个为什么》以来,至2013年期间先后共计出版了六版《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累积了较高的销量,多次获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大知名度,其多年来的持续使用行为也使得“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有所增强。


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已不仅是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的主要识别部分,也是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经过六十余年打造的知名图书品牌,已经与之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2000年以来国内陆续有其他出版社出版了多种包含“十万个为什么”为书名的少儿百科类图书,但其中不排除有部分出版社是明知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十万个为什么》在图书商品上的较高知名度而故意选择将其作为书名。而且,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最早也于2000年开始申请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可见其对于市场上有其他出版社使用包含“十万个为什么”的标识并非默许,而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从保护创新、依法支持商标品牌建设,促使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等角度出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申请时缺乏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十万个为什么”应予维持。

03

商标“十万个为什么”不具有获得显著性?

某出版社还主张,商标“十万个为什么”亦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就商标“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分析,存在错误。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如前所述,商标“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具有固有显著特征,并不涉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形,某出版社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商标权作为一项典型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因为商标标识的设计而具有显著性,更是因为随着企业日积月累地不断经营,商标会逐渐凝聚企业的商誉,成为承载着经营者智慧性劳动的载体。本案中,商标“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即具备固有显著特征,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更增强了该品牌与企业之间的对应程度,从激励创新和维护诚信经营市场秩序的角度,该商标更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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