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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无法代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近日,C律师在朱辛庄参加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庭审程序结束时,被合议组的老师告知,律师将不能再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无效宣告口审程序!图片

经过多方核实,此事绝非空穴来风,甚至已经板上钉钉。

C律师顿觉 天旋地转 整个人都不好了。


先说“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的一般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所以,即使律师带着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证,在国知局的口审庭上,妥妥的就一普通“公民代理”。

不让律师用律师身份,律师只能用“公民代理”身份,本身已经很屈辱了。图片

虽然但是,既然能让律师(虽然不能以律师身份)参与口审庭,已经算皇恩浩荡。

这么多年下来,绝大多数参与专利无效案的律师也都逆来顺受选择了默认,接受了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而被“公民代理”以这种现实。

然鹅xingzheng机关总是想扩权的,不针对哪个局。


“公民代理”的好日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律条文如果用的是“应当”,那就是必须;如果用的是“可以”,那就是可以。

这么多年“可以”下来,很多律师参与了众多的无效宣告口审庭以后,经验变得越来越丰富,甚至比只有专代证而没有相关实操经验的代理师更加娴熟~

美好的时光总是短暂的,好日子总算到头了。

“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

🤷


审查指南悄悄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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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在2022年10月底发布了一个《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15日前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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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绝大多数人都没有认真看过这个再次征求意见稿吧,《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已经通过了,虽然没有公布,很多律师已经有不好的预感。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原来的公民代理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近亲属工作人员

“近亲属”的定义,修订意见明确了:所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只说是近亲属还不行,还要提交与委托人身份关系的证明。

律师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近亲属来开专利无效口审庭,至于当事人委托的“工作人员”,就不要想了。

因为修订意见明确了,“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足以证明与委托人有合法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出具的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的书面证明”。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可能会被堵的死死的。

审查指南修订通过以后,律师连“公民代理”身份参与无效口审的权利也要彻底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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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性质。

根据《专利法》46条二款: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只能向法院起诉。

而专利无效宣告口审本身,也是审理《专利法》明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认定以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则适用,众多周知、毫无疑问、显而易见、毋庸置疑......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务!


律师的神圣使命。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众多周知、毫无疑问、显而易见、毋庸置疑......律师天然可以代理法律事务,天然可以代理法律事务中的专利无效宣告事务。

专利申请等明确为专利代理机构专门代理,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因为后续不涉及行政确权诉讼及律师时间成本较高,律师群体本身也没有意愿来参与,反过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律师代理权,也不应当予以剥夺。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

看官可能要说《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有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我们来看看《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

《专利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第十八条仅仅限制了外国主体的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并没有排除或限制律师参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代理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第二条仅仅是依据《专利法》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这显然只是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并没有对参与专利无效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范围进行限缩。

当然,《律师法》的法律位阶,显然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作为部门规章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第八条的规定明显超出其所调整“专利代理机构”这一主体对象,不符合《律师法》、《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更不应作为限制律师从事专利无效宣告业务的法律依据。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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